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5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落实省、市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细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品、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由持有危险化学品采购证的专门人员负责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与装运应有专人负责,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冲击及拖拉。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

四、危险化学品应在专门仓库内存放,仓库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及专门值班电话,配备与公安110联网的报警系统。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不得超量存放。

五、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一)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列入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的“五双”保管制度,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储存情况。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等各个流转环节,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纸质台账应当包括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运输证复印件、使用部门申请领用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台账。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对当日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情况逐一进行核对登记,确保学校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使用的有效监控。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备案。

六、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院系、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规章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作要求,确保安全。

(一)领取危险化学品时要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易制毒、剧毒危险化学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备案。

(二)对领用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双人领用。实验结束后,现场要认真进行清理,多余的剧毒化学品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所有实验室禁止贮存剧毒化学品。实验废弃化学品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有实验室禁止贮存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当期实验结束后剩余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应该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七、液化气钢瓶、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管和使用责任。

八、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学院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学校党办、保卫处和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九、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学校党办、保卫处、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